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1-07    浏览次数:2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94]财税字第041号
颁布日期: 1994年06月18日
分类: 资源税.一般规定  
转发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 60%征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含原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市):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铁矿石的流转税、资源税负担上升较大,即使适当提高铁矿石价格,独立矿山仍难以承受。为支持独立铁矿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冶金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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