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税函发[1994]378号
颁布日期: 1994年06月30日
分类: 具体国家.其他国家和地区
辽宁省、天津市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函〔1994〕478号《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开航天津、沈阳的通知》转发你局,请按照中、原苏联两国政府于1991年3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在我国领土内经营协议航班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其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中属于俄罗斯国民的雇员取得的工资,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