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1-07    浏览次数:5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税函发[1994]278号
颁布日期: 1994年06月04日
分类: 具体国家.其他国家和地区  

 

北京市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函〔1994〕372号《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包机改正班的通知》转发你局,根据中、以两国政府1993年10月11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以色列航空公司在我国境内经营协议航班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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