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水利厅
关于开展节水型工业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农垦总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工信主管部门、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进一步推动工业节水工作,提升工业节水能力和水平,实现“十二五”工业节水约束性指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有关要求和工信部、水利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重点用水工业行业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的必要性
近年来,尽管工业节水工作不断进步,水资源重复利用、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等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但总体上看工业用水方式仍以粗放型为主,主要生产工艺和关键环节用水量大、废水排放多等问题依然存在。创建节水型企业,树立行业发展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优秀企业的成功经验,颁布实施行业用水效率先进指标,是促进企业加强节水管理、提高工业用水效率的重要途径。
二、推进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的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节约优先的方针,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企业为主体,以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在重点用水行业推进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发布一批节水标杆企业和标杆指标,引导企业加强节水管理和技术进步,加快转变工业用水方式。2013年底前,在钢铁、纺织染整、造纸、石油炼制等重点用水行业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活动,树立一批行业内有代表性、产品结构合理、用水管理基础较好、用水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节水标杆企业典范,发布行业节水标杆指标。引导其他企业向标杆企业对标达标,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
三、节水型企业创建评价指标
节水型企业评价的基本标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符合节水型企业相关标准(见附件1);满足节水型企业基本要求(见附件2)的各项条件;符合单位产品取水量、水重复利用率、用水漏损等各项具体技术考核要求(见附件3);按照节水型企业管理评价要求(见附件4)进行评价并达到48分以上(含48分,满分60分)。
四、申报节水型企业创建程序和评价方式
(一)节水型企业申报工作采取自愿申报和重点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企业按照节水型企业建设要求和评价标准编写节水型企业申请报告(申请表及证明材料要求见附件5、6),各市(地)工信主管部门、水务局按照上述节水型企业评价标准,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
(二)经初审合格后,由各市(地)工信部门统一上报到省工信委和水利厅,省工信委、水利厅联合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达到节水型企业要求的,公示发布节水型企业名单,并上报工信部、水利部和全国节水办。
(三)工信部、水利部、全国节水办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对地方上报的节水型企业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对行业内最先进的用水指标进行论证,并研究提出节水标杆企业和标杆指标建议。
(四)工信部、水利部、全国节水办对评价结果进行最终审定,并组织对标杆企业和标杆指标进行现场核验,经公示无异议后发布节水标杆企业和标杆指标。
五、几点要求
(一)各市(地)工信主管部门、水务局要将节水型企业创建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于节水管理好、节水技术工艺先进、用水效率高的企业积极组织申报,争取有更多的企业成为节水标杆企业。
(二)各市(地)工信主管部门于9月20日前将推荐正式文件、企业申报材料(附件5、6)上报省工信委(文件一式1份、材料一式12份,含电子版)、水利厅(文件一式1份、材料一式6份)。
(三)联系方式:
省工信委联系人: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金世哲
联系电话:0451—82626662
邮 箱:jnc82626662@163.com
省水利厅联系人:水政水资源处 秦泽艳
联系电话:0451—87202775
邮 箱:2627565@163.com
附件:1。 节水型企业相关标准
2。 节水型企业基本要求
3。 节水型企业技术考核要求
4。 节水型企业管理评价要求
5。 节水型企业申请表
6。 节水型企业相关证明材料清单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水利厅
201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