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税函发[1994]237
颁布日期: 1994年05月31日
分类: 税收协定.一般规定
天津、上海市税务局,山东、辽宁、河北、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省税务局,广西自治区税务局,大连、宁波、厦门、深圳市税务局:
根据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海运协定及其他有关协议,我局对外国轮船公司海运税收减免情况重新进行了清理界定,现将清理情况下发你局,请参照执行。
目前涉及海运收入和利润对外减免税的国家共计50个,其中全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35个;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14个;对泰国营业税全免,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我国同扎伊尔、加纳、刚果、孟加拉和印度尼西亚等五国的海运协定,虽有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但均无明确的减免税条款,且上述国家一直对我船舶征税。鉴此,对扎伊尔、加纳、刚果、孟加拉和印尼等五国的船舶从我国取得的运输收入,在未达成新的协议前,应按我国税法有关规定征税。
对附表中所列尚未生效执行的协定国家,请待我局正式通知生效执行后,再予执行。
附件:1. 国际海运税收问题一览表及附表
2. 全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国家简表
3. 免除部分海运收入税收国家简表
附件: 通过协定、协议或换文解决国际海运税收问题一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