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户取得赞助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7-11-07    浏览次数: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税函发[1994]173号
颁布日期: 1994年05月16日
分类: 个人所得税.一般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你局桂税发[1993]438号《关于对赞助收入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Á¡Á¡Á所经营的墨宝斋书画店于1987年3月28日在大连市税务局办理了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证,因此,对于¡Á¡Á¡Á1994年前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包括赞助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此复。

抄送: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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