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文号: [94]国税油字013号
颁布日期: 1994年04月27日
实施日期: 1994年01月01日
分类: 印花税.一般规定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根据实施新税制的精神和要求,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缴纳印花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1.中油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2.中油公司记载资金的帐簿,1994年1月1日以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贴花,对启用的新帐簿,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免贴印花。
3.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89]国税油政字第31号文和[89]国税油政字第50号文中,对中油公司免征印花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抄送: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