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文号: [1994]财外26号浙税二[1994]69号
颁布日期: 1994年04月07日
分类: 企业所得税.一般规定
各市、地、县财政局、税务局〔不发宁波〕,省税务稽查总队,省税务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驻宁波省属企业税务管理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37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94]财法字第3号文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现对外贸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各级各类国有外贸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从1994年1月1日起按《条例》和《细则》缴纳企业所得税,停止执行原实行上缴所得税、利润的办法。
二、企业所得税税率按33%的比例税率执行。但对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可减按18%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税。
三、外贸企业所得税实行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
企业所得税预缴的纳税申报表,在新表式未正式下发前,暂用原税制纳税申报表。
四、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五、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其扣除额不得超过下列公式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á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六、关于收入级次和缴库问题。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中央级外贸企业所得税为中央预算收入,入中央金库;省级外贸企业(包括省级外贸企业在各市地县的分支机构)的所得税为省级预算收入,就地入省金库;市地县外贸企业所得税为市地县级预算收入,入市地县金库。
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其他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企业所得税的《条例》和《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抄报: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办公厅
抄送:省经贸委、省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