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1-07    浏览次数: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税发[1994]045号
颁布日期: 1994年03月08日
停止执行日期: 2006年04月30日
分类: 个人所得税.一般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实施个人所得税法后,与原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一些政策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于按照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精神,实行工资制度改革,于1994年补发的工资,应区别不同情况征税。属于补发1993年第四季度各月的工资,应与原发工资合并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属于1994年的工资,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未纳入工资总额的原补贴、津贴差额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于1994年1月1日后取得属于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应按该所得所属期限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计征税款。

  三、对于查出的属于1994年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应按其所属时期的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补征税款和进行处理。

  四、对属于按查账征收办法征收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其1993年度应纳的所得税,应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五、对于私营企业1993年及以前年度未分配的税后利润,应在199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并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仍不进行分配的,其未分配利润的50%视同用于个人消费,并按40%的税率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六、1993年12月31日以前国家统一税收政策已明确规定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债券,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支付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编者注:国税发[2006]62号废止。)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