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税发[1994]035号
颁布日期: 1994年02月25日
分类: 分税种规定.综合性税收政策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其他地方税种的改革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元月12日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城乡维护建设税改革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为保证城乡建设资金的需要,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9日下发了《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明传电报。《请示》中建议,在新《条例》出台之前,请国务院准予暂按财政部1993年12月29日下发的明传电报执行。
二、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地方税种的改革,在集中精力确保已出台税种顺利实施的前提下,本着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到成熟一个,出台一个,使税制改革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在新的税收法律,法规未出台前,仍按原税法和税收条例执行。
以上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望各地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