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浙江省税务局
文号: 浙税明电[1994]07号
颁布日期: 1994年01月30日
分类: 企业所得税.一般规定
各市、地、县税务局(不发宁波),省税务稽查总队,省税务局直属分局、驻宁波省属企业税务管理处: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30号电报通知,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和有关的政策规定尚未制定下达,为及时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确保税款及时入库,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实施细则》和有关的政策规定下达之前,各地依然应组织企业所得税的预缴。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全年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二、企业预缴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暂以企业实现利润额为计算依据,待有关文件下达后,再据以进行调整。
三、企业所得税执行33%的比例税率。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可减按18%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的,可减按27%的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一律按33%的比例税率征收。
四、按照“分税制”后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央企业的所得税和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入中央金库;地方企业所得税,入地方金库。
五、企业所得税预缴的纳税申报表,在新表式未正式下发执行前,可暂用原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