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1-07    浏览次数:1

发文单位: 浙江省税务局
文号: [93]浙税三99号
颁布日期: 1993年12月29日
停止执行日期: 1994年01月01日
分类: 印花税.一般规定  

 

各市、地、县〔市〕税务局,省税务局外税分局、直属分局、驻宁波税务管理处:

  最近,一些市、县反映,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后,资金帐簿计缴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不明确。经研究,现暂明确如下:

  一、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后,对记载资金的帐簿以实收资本〔股份制企业按股本〕和公积金的总额为计税依据;

  二、税率和计税方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在国家税务总局对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未明确前,暂按本通知执行。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按统一规定执行。

  抄报:国家税务总局。

(编者注:1994年1月1日起按[94]国税发02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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