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1-07    浏览次数:1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文号: 国发[1994]7号
颁布日期: 1994年01月23日
实施日期: 1994年01月01日
分类: 筵席税.一般规定  屠宰税.一般规定  分税种规定.综合性税收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简化和规范税制,推进分税制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决定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废止下列税收法规:

  (一)《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1962年4月16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

  (二)《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1982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

  (三)《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1982年4月22日国务院批转);

  (四)《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4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85年7月3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五)《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1985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

  (六)《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

  (七)《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

  二、下放屠宰税和筵席税的管理权

  屠宰税和筵席税下放地方管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者停止征收。继续征收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屠宰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征收办法,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