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清洁生产工作,加强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管理,规范清洁生产咨询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令2004年第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清洁生产咨询服务的机构、个人和实施清洁生产咨询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咨询服务机构),是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咨询及技术服务,并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节能办)备案公布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企业,指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各类单位。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省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的备案公布、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节能办)负责本辖区内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咨询服务机构实行备案公布、定期考评、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章 申请与备案
第六条 凡在山东省范围内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技术服务和培训等工作的单位,应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请备案,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查备案并公布后,方可从事清洁生产咨询服务相关工作。
第七条 咨询服务机构应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确定的行业范围,结合自身实际,选择从事咨询服务的优势行业,经备案公布后,从事相应行业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所有备案公布的咨询服务机构业务范围没有涵盖的行业,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同意后,相近行业的咨询服务机构可从事该行业的咨询服务工作。
行业范围:纺织、化纤、印染、造纸、电镀、皮革、化工、医药、食品、机械、电子信息、建材、冶金、电力、农业、建筑业、矿山、服务业、其他。
第八条 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管理制度,能够为企业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工作条件,具备文件和图表的数字化处理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工作责任与考核、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规章制度;
(三)拥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5名以上中级职称并经国家或省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师,其中,咨询服务优势行业专业技术人员1名以上,高级职称人员具有2年以上从事清洁生产咨询服务的经验;
(四)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咨询服务程序,熟悉相关行业的生产工艺、节能降耗和污染防治技术,有能力分析企业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能够独立完成工艺流程的技术分析,进行物料平衡、能量平衡计算,能够独立开展相应行业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工作和指导企业编写咨询服务报告;
(五)近两年开展或参与开展清洁生产咨询服务的企业不少于5家;
(六)与省、市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无行政隶属和经济利益关系;
(七)无触犯法律、违规操作等不良记录。
第九条 申请备案公布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山东省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1);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清洁生产咨询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清洁生产审核师证书复印件;
(五)机构人员所属关系证明、相关制度规定和设备仪器清单等;
(六)近两年从事清洁生产咨询服务的主要业绩。
第十条 凡申请备案公布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市级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节能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有关材料一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同意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无驻鲁联络单位的省外单位可将申请材料直接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收到申请材料后,统一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确认。对审查合格的单位及其咨询服务优势行业予以公示。公示七日内无异议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节能办)发文公布为“山东省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B级)”,有效期为三年。B级咨询服务机构一般每年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其它咨询服务的企业不超过10家,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超过5家。
第十二条 咨询服务机构一般每年上半年备案公布一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咨询服务机构应制定严格、有效的工作程序,按照与企业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咨询服务负责人、机构参与人员名单及其各自的职责分工;
(二)咨询服务工作计划。主要包括起止日期,主要咨询服务事项和预期达到的效果等;
(三)咨询服务的费用;
(四)企业所属行业;
(五)咨询服务负责人及参与人员保守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的承诺。
第十四条 咨询服务机构协助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审核时间不少于3个月,一般应在6个月以上,2年以内;
(二)审核负责人应是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具备清洁生产审核师资格和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并从事清洁生产咨询服务2年以上;
(三)提供的主要咨询服务事项必须由审核负责人亲自主持开展,审核负责人现场咨询服务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机构参与审核人员每人现场咨询服务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企业规模较大时,咨询服务时间须相应增加;
(四)对企业管理层、主要岗位人员、内审员等人员至少开展三次人均8小时以上的清洁生产培训,对有关人员的培训以及对企业咨询服务的过程都要做出完整、详实记录,并归档留存;
(五)协助企业分析相关资料及重点工艺流程,进行实测及平衡计算,提出明确的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拟定中/高费方案实施计划,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六)按照审核验收意见,协助企业完善清洁生产审核方案;
(七)保守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备案公布的咨询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其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
咨询服务机构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节能办)同意后,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本年度(上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咨询服务工作总结、合同复印件和审核报告(每个审核企业一份),并填写本年度“山东省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附件2)。咨询服务工作总结应包括:本年度工作业绩,咨询服务企业验收情况,典型案例及经验,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及建议等。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把咨询服务机构的年度工作情况作为对其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咨询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清洁生产继续教育培训,并登记学分,及时熟悉与清洁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掌握最新的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资源和污染防治等方面的重点技术。
第十七条 咨询服务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咨询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查后,应及时报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咨询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发生改变的机构,须提供相应的人员变化情况,其咨询服务优势行业须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初步核定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重新核定公布。
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机构名称、咨询服务优势行业范围发生变化的);
(二)山东省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变化情况报告表(附件3);
(三)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八条 咨询服务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后,若继续从事清洁生产咨询服务,需在资质有效期满前,重新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初审同意,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定公布后,方可继续从事清洁生产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师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咨询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举报。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咨询服务机构,优先被评为“山东省清洁生产先进咨询服务机构”。
(一)年度开展咨询服务的企业数量、成效名列同类机构前列;
(二)年度开展审核的企业全部通过审核验收,且验收优秀率在60%以上;
(三)咨询服务报告编制水平较高,实施审核后企业产生的效益显著;
(四)在年度审核验收的企业中,有50%以上的企业被认定为“山东省清洁生产单位”。
第二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B级咨询服务机构,可申请升为A级咨询服务机构。
(一)具备A级咨询服务机构的条件:
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拥有20名以上经国家或省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师,其中高级职称至少5名,中级职称至少10名;
2、具有经备案公布2年(含2年)以上的经历;
3、具备年均开展咨询服务企业10家以上,且验收优秀率达到30%以上的能力;
4、无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记录。
(二)申请升级的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山东省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资质升级申请表(附件4);
3、机构人员情况及职称、审核师等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被评为“山东省清洁生产先进咨询服务机构”的,在机构升级、资质重新核定、咨询服务优势行业扩展等方面予以优先备案公布。
第二十四条 咨询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备案资格。
(一)因专业技术人员变动不再具备咨询服务机构条件;或仍具备咨询服务机构条件,但不再胜任咨询服务优势行业而没有及时申请变更;
(二)不按照备案公布的咨询服务优势行业范围开展工作,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不认真履行合同,不按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咨询服务,弄虚作假或咨询服务报告编制不规范、技术水平低;
(三)连续两年未开展咨询服务或连续三年开展咨询服务的企业数量少于5家;
(四)指派不具备清洁生产审核师资格的人员作为企业咨询服务负责人;
(五)同一年度内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有2家(含2家)以上企业未通过审核验收;
(六)泄露企业技术、商业秘密以及有其它违法、违纪、违章行为。
第二十五条 取消备案资格的咨询服务机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不再备案为山东省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
第二十六条 A级咨询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质降为B级。
(一)因机构发生变更、专业技术人员变动等原因不再具备A级咨询服务机构条件,但仍具备B级咨询服务机构条件;
(二)连续两年,咨询服务企业数量都在10家以下;
(三)连续两年,咨询服务企业验收优秀率都在30%以下;
(四)连续两年,都有咨询服务验收未通过企业;
(五)其它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咨询服务机构的更名、资质升降、咨询优势行业变更等工作同咨询服务机构的备案公布一并进行。
第二十八条 咨询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送年度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有关材料的,视为年度未开展咨询服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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