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中心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7-11-08    浏览次数:2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中心申请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沪教委财[2007]3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221号)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执收主体为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中心。收费对象为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
  对已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的公民,符合《教育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以及在职教师、离退休教师等按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法接受市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对本校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向申请人收取面试费、试讲费、《教师资格证》等其他收费。
  二、教师资格考试费包括报名费和考务费。报名费收费标准每人每次10元;考务费每人每门40元(不超过三门)。
  三、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并由执收单位向市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的购印手续。
  四、教师资格考试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方式按《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29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考试费全额上缴市级国库,缴库时填列预算科目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教师资格考试费”,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42746。支出由市财政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五、接文后,请执收单位持《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注册登记手续。
  六、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沪财预[2003]13号)予以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O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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