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口岸办、市外经贸委、市外资委、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外管局上海分局、松江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十部门制定的《关于本市推进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发改委牵头联合发布。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发布《关于本市推进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沪发改贸[2007]021号
各有关单位:
2006年12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在上海松江、江苏昆山、浙江宁波、北京天竺、山东烟台、陕西西安、重庆等7个出口加工区率先开展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同时在其中具备条件、有业务需求的出口加工区开展研发、检测、维护业务试点。2007年4月9日,海关总署印发乐由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联合制定的《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护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为确保上海松江出口加工拓展功能试点的顺利进行,促进上海出口加工区健康发展,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口岸办、市外经贸委、市外资委、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外管局、松江出口加工区管委等部门共同研究,从市场准入、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税收管理、外汇管理等当面拟定了《关于本市推进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的意见》(见附件),并已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之前,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照此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口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上海海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
二OO七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关于本市推进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的意见
根据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局、质检总局、外汇总局联合制定的《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署加函[2007133]号,以下简称《试点管理办法》)的要求,为确保本市出口加工区拓展功能及试点的顺利进行,促进进口加工区健康发展,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之前,现从市场准入、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税收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提出以下推进试点意见。
一、市场准入
1、按照出口加工区“加工制造为主,保税物流为辅”的功能定位,出口加工区管理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要按照“分类集中管理”的试点原则,合理布局,做好出口加工区内加工制造区域和仓储物流区域用地的规划调整工作。
2、管委会根据《试点管理办法》细化试点企业准入标准,受理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申请,并从中选择拓展功能需求强烈、诚信度高、管理体制健全、信息化程度较高的企业开展试点业务。
3、经管委会选择开展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业务的出口加工区内仓储物流企业,以及发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的生产企业或专业研发、检测、维修企业,需经市外资委批准同意,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报海关、检验检疫备案、经管委会选择开展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业务的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经管委会批准同意,并报海关、检验检疫备案。同时抄送市外资委、市工商局、区外经委、区工商局。
4、经批准开展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业务的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或售后服务的需要,将未经实质性加工的货物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相关联的企业。
经批准开展检测试点的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克开展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产品的商业性检测;如涉及从师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须事先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
经批准开展维修业务试点的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可开展国产出口货物的售后维修业务,但不得开展以拆解和翻新为目的得维修业务。
5、未经管委会批准同意,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不得开展任何试点业务。
二、海关监管
6、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可开展保税物流、研发、高科技含量和高附加值产品得检测以及国产出口货物得售后维修业务。
对于出口加工区内与境外之间进出得货物,海关按照“提前申报、无纸通关”的方式进行监管;对于出口加工区与境内区外质检进出的货物,海关按照“分批送货、集中申报”的方式进行监管。同时,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分批送货、集中申报”的监管模式,以简化海关手续,实现区内企业核销的便利化。
7、区内开展保税物流试点的企业,其货物必须实际进出区并办理相关手续。
区内开展检测试点的企业,不得以开展国内产品检测的名义变相进行企业内销产品的维修。
8、出口加工区内开展保税物流、研发、检测和维修业务试点的企业,应当应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和计算机应用的软件接口,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进行联网,并提供真实齐全的货物进、出、转、存数据,保证海关对区内企业有关业务数据进行查询、统计、采集、交换和核查等 需求。
三、检验检疫
9、从境外进入口加工区用于研发、检测和维修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属于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由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检验和监管。
10、从境外输入出口加工区,用于区内企业进行检测和维修的货物、区内企业研发为目的非贸易性货物,以及物流仓储货物免予实施商品检验,免予办理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与境内其他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之间销售、运转的进出口货物,免予实施检验检疫;从境内区外进入出口加工区内的货物不实施检验检疫。
11、为提高管理效率,加快检验检疫放行速度,通过在出口加工区建立局域网,推动区内企业与检验检疫机构的联网与信息共享,试行“电子申报”和“电子放行”,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应将开展试点业务所需货物的出区、入区信息报加工区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四、税收管理
12、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区外企业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区外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推说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13、出口加工区内设立的研发中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五、外汇管理
14、出口加工区内开展试点业务企业的外汇收付,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7年8月15日颁布的《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执行。
六、其他
15、本试点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后,以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管理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