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8年度上海市级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1-16    浏览次数:1

宝山区、浦东新区、南汇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闵行区、嘉定区、崇明县财政局、农业委员会: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经研究,现将《2008年度市级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立项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OO七年十一月八日

  
  2008年上海市级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推进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与市级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继续实施统一申报、统一评审、统筹安排。为规范申报程序,提高选项透明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组织积极申报项目,扎实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现将2008年市级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高效、生态、设施、精准、标准”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在科学规划基础上,通过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经营管理水平,培育和发展区域主导产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扶持范围和对象
  (一)扶持范围
  1.有一定规模、符合发展要求的经济果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基地项目。
  2.已实现规模化生产的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
  3.满足市场、市民需求的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4.为社员开展专业技术、管理培训和提供信息服务,提高组织化程度的建设项目。
  5.其他促进都市农业发展的建设项目。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使农村污染物减排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倾斜。优先向科技含量高、具有国内领先水平且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倾斜。优先向与已具有竞争优势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倾斜。优先向龙头企业组织带动农民建设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倾斜。
  (二)扶持对象
  1.扶持国家级和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目前规模尚小,但有发展前景,且能带动农民致富区(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扶持能直接带动农户,组织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扶持方式和条件
  (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市财政对农业产业化项目扶持采取投入带动、投资参股、贷款贴息三种方式。同一个项目实施单位只能申报其中一种扶持方式,连续申报的,须说明原有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分析原有项目与拟申报项目的关系。
  1.农业产业化投入带动项目
  农业产业化投入带动项目扶持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要求;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显著;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项目辐射带动能力强,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项目建设用地落实;符合环保要求;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项目预期经济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财政有偿资金还款有保障。
  农业产业化投入带动项目企业应具备条件:项目实施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期在两年以上并连续两年盈利,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65%,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财务管理规范,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
  2008年农业产业化投入带动项目中,重点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高于500万、不低于200万元;一般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地方财政按1﹕2落实配套资金。项目建设投资中自筹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的50%。具体内容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9号令)执行。
  2.投资参股经营项目
  投资参股项目除符合上述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条件外,项目的投资利润率、财务内部收益率须高于同行业基准收益率和银行基准收益率,能够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项目实施单位,具有独立公司法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产权明晰,管理规范;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不低于2500万元,实收资本不低于1500万元,年销售收入6500万元以上;近两年连续盈利,发展前景良好,有较强的自筹能力;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AA级以上(含AA级,未有银行贷款的除外),企业净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企业法人代表信誉良好,具备与完成项目建设和经营相适应的管理能力。
  2008年单个投资参股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不低于1000万元、不高于3000万元。地方财政按1﹕2落实配套资金。项目建设投资中自筹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的50%。具体内容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财发[2005]39号)执行。
  3.贷款贴息
  贷款贴息项目应符合上述农业产业化投入带动项目的扶持条件,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项目实施单位。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固定资产贷款规模一般在1000万元以上,季节性收购本市农副产品流动资金贷款规模一般在500万元以上。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财政分别对落实银行贷款5000万元(含)、250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原则上限于一年,贴息比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90%确定。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
  市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采取项目补贴、贷款担保、贷款贴息贴费三种方式。
  1.项目补贴
  市财政扶持申报条件:须经工商局注册登记满一年,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有规范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独立的银行帐户和会计核算制度,入社社员50户以上,并且有承包土地的当地农户所占比例不低于80%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的项目应为社员开展专业技术、管理培训和提供信息服务;组织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备和保鲜等设备,项目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2.贷款担保
  根据《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贷款信用担保管理办法》(沪财农〔2007〕9号)文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给予担保支持。
  3.贷款贴息贴费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利息支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给予100%贴息,对于通过担保支持获得银行贷款所支付的担保费用实行贴费。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要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农业产业化投入带动项目和投资参股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区(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报,各区(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商区(县)财政、农委后上报市;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农民专业合作社补贴和贷款贴息贴费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区(县)农委申报,各区(县)农委商财政后上报市。
  (二)申报材料
  项目实施单位申报农业产业化投入带动项目和投资参股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四份),经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项目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信用等级评定证明,项目建设单位俱备的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包括专利、成果、专有技术资料和技术依托单位证明等),新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养殖、加工等项目的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等(申报投资参股经营项目企业还需提供公司章程、现有股权结构以及同意国家财政资金参股的股东大会决议)。
  项目实施单位申报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贴费项目,应提交贷款银行对该项目的评估论证报告、立项批准文件、贷款协议书、借款凭证等项目立项及落实贷款的有关文件。
  项目实施单位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补贴项目应提供上海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及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
  (三)申报时间
  农业产业化投入带动项目、投资参股项目,由上海市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受理。申报材料于2007年11月30日前送上海市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一式四份(受理地点:宛平路319号603室;联系人:潘黎明、陈光伟;联系电话:54679568*66043、66088)。农民专业合作社补贴项目、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材料同时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农委。
  (四)其他事项
  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和有关资料,请向当地所在区(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农委索取。
  本申报指南由市财政局和市农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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