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1-22    浏览次数:2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把住危险化学品安全准入关,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6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门槛。各级政府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关于“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将危险化学品产业的安全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抓紧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编制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项规划。各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要在2007年6月底前制定完成并报省安监局备案。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生产储存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认真审查把关。今后,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等市场准入条件的同时,项目的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等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新建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项规划,改、扩建项目的选址也要加快向规划区域内转移,否则,一律不予安全审查批准。二、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批和“三同时”管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安监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同意并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手续。其中: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由省安监局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同意后予以批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获得批准后,其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由安监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凡未经安全审查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建设和投入生产。三、加强对在建和已建成项目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建立和落实项目监督管理责任制,实行对项目的安全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建设、试生产(运行)和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跟踪监控,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及事故隐患,确保安全审批和“三同时”制度的贯彻落实。自2006年12月20日起,各市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本着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原则,认真整改发现的问题。对未履行安全审批手续、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要坚决停止建设,由当地政府依法关闭或取消项目;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由安监部门依法处理后限期补办安全审批手续。对在建或已建成项目周边安全距离内出现的违法建(构)筑物,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清理结果于2007年3月31日前报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汇总后报省政府。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好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公开曝光、挂牌督办、处分与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相结合的责任监督体系,对不按规定履行安全批准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发现一处,查处一起,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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