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等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7-12-28    浏览次数:2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立项申请的函》(沪质技计[2007]1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精神,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收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具体收费类别和产品名称附后。以后,若国家质检总局增减省市负责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种类的,你局应相应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表,并将增减变化情况报市财政局、物价局备案。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对备案资料核实后,在网站上更新工业生产许可证目录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收费的执收主体为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个产品2200元,对同一个企业需申领两个以上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发一个生产许可证,可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
  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无偿公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因此,取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告费。
  四、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执收主体向市财政票据中心办理购印手续。
  五、上述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缴库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103041609目,即“工业产品许可证收费”科目。支出由市财政局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六、请执收单位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和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七、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上海市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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