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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16号

发布日期:2011-04-28    浏览次数:3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116号

  【发布时间】2008-12-29

  【实施时间】2009-01-01

  根据部2008年第56号公告《关于2009年铁合金和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领条件和程序的公告》,现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2009年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领条件相关规定。根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本公告附件2所列企业可向所在地商务部授权的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符合商务部2008年第56号公告附件3有关条件(包括2007年或2008年柠檬酸、盐出口数量符合有关标准)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补充递交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09年2月15日前向商务部(外贸司)报送正式申请材料(所附企业材料请制作一张光盘),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所附企业材料请制作一张光盘,一份书面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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