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一字之差,意义深远。《城市规划法》保障了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而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处于规划的盲点,造成了建设的无序和盲目,这也是这些地区脏乱差现象比较集中的一个根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旨在打破城乡分割,让更多的民众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该法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涉及规划的部分内容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对农村问题的重视,有利于指导规范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制定,规范农村地区的建设行为。
省建设厅总规划师宋袆提炼了《城乡规划法》的创新点和突出特点,以期为公众深入理解该法提供帮助。
严控领导随意干预变更规划
“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不如领导一句话。”这句民间流传的顺口溜,道出了目前规划管理部门的尴尬。个别地方领导人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甚至“换一届领导换一个规划”,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和浪费。而这些消极现象有望在新法实施后得到改变。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规划不能受到干扰和破坏,修改必须通过法定程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尽力维护公众的利益。
《城乡规划法》规定了严格的城乡规划修改程序,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方可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多重监督制约行政权力干预
《城乡规划法》健全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极大地加强了监督检查的内容,旨在制约规划行政的自由裁量权。经统计,《城乡规划法》新增条中,20条是与监督检查有关的。新增的两个独立章节,其中之一就是监督检查,其中包括了上级行政部门对下级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是全面的监督;人大监督的重点是规划的实施与修改;社会监督的重点是违反规划的行为。这些监督制约机制将对行政权力起到有效地制约作用。
公众参与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
以往普通百姓很难参与到城乡规划的制定中去。《城乡规划法》对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的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对民权民意的尊重,“阳光规划”走向法制化。该法规定,将公众参与纳入规划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提出了规划公开的原则规定,确立了公众的知情权作为基本权利,明确了公众表达意见的途径,并对违反公众参与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还规定,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还应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征求公众意见。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也应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明确政府和职能部门的责任
规划是城乡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龙头。有的地方建设无序和失控,除了违建者的责任外,也和当地政府没有及时制定和实施规划有关。《城乡规划法》明确了各级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对于组织编制规划的职责和法律责任,强调“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以及对规划实施的有关规定,强化了城乡规划的公共服务职能,从制度上明确了城乡规划作为公共政策对城乡建设的指导作用。它对于推动各地规划的制定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保护公共利益和历史资源
该法明确规定,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该法把社会公共利益放在核心位置,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明确提出了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将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中去。
对违法建筑查处力度更大
《城市规划法》对违法违章建筑的规定较为模糊,执法部门无法进行有效管理,使得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一直是规划管理中的老大难问题。《城乡规划法》授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强行制止权和强制拆除权,对及时消除违法建筑起到积极的作用。该法强调了对不同类型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特别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采取拆除、不能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的规定,加大了查处力度,使违法者无利可图,将对恶意违法建设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来源:《海南日报》 记者 邓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