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
《劳动合同法》通过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作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我国国情的规定,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本报记者日前采访了省人事劳动部门的有关专家,就新法中最受劳动者关注的热点问题一一解读,希望为劳资双方今后的用工和劳动就业提个醒。 ——编者
1不签合同,单位付双薪
刘某自1998年11月起到海南某公司当话费催缴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10月刘某停止工作。刘某遂要求该公司补缴1998年11月至2006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该公司则辩称,与刘某为代理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专家分析: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吴建萍认为,经查刘某由该公司提供工作场所和办公设备,按月领取劳动报酬,自1998年11月至2006年9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规定,该公司应当为刘某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而即将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加重了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只要存在用工行为,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如果这件争议发生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该公司不但要支付用工第2个月至1年的工资的2倍,而且要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支付更多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14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鼓励单位签长期合同
薛某于1997年7月到海口某书店工作,双方于2000年至2005年多次订立或续订了劳动合同,2006年3月底合同期满后,企业终止了合同。薛某认为企业应按照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付给他9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专家分析:
吴建萍说,这个案例如果发生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薛某如无严重过失或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应当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薛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下向薛某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一般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订立短期劳动合同并终止与订立长期劳动合同并解除相比,可以减少解雇成本。
因此,《劳动合同法》增加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这可以以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长期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单位用人,只能试用一次
小赵应聘到某化妆品公司海南办事处工作,双方订立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在试用期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实际上,公司直到第8个月才将小赵转为正式员工。一年后,小赵拟提拔为办公室副主任,但公司又让小赵试用一个月。试用期满后,公司正式任命小赵为办公室副主任。
专家分析:
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等,吴建萍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该公司与小赵订立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同时该公司不能与小赵约定两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该公司在试用期也应为小赵缴纳社会保险。
新法还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
人们期待,这部即将实施的法律,真正为劳动者撑起“保护伞”。
4劳务派遣,须同工同酬
小刘2007年中专毕业后,与海口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即被派往某公司。小刘在该公司发现,做同样的客服代表工作,派遣工的工资比正式工要少30%。小刘曾要求加入工会,但工会主席认为小刘是派遣员工而未批准。一个半月后,该公司以小刘不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
专家分析:
吴建萍分析说,由于对劳务派遣这种新生事物缺乏法律规范,使得一些用工单位出于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意图而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在实践中,一些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权益受到侵害,不能获得与用工单位的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
按照新法规定,小刘与该劳务派遣公司应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刘有权在用工单位参加工会。而且,用工公司无权辞退小刘,只能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在法律规定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63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64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员工“炒”老板,未必付违约金
海南省某单位2006年聘用了一批人员,在该单位的合同内容中约定:聘用人员如果合同期限未满就解除合同,要支付1万元违约金。李先生是这批人员之一,他原本想辞职,但想到还要付1万元钱,只好忍到合同期满再说了。
专家分析:
一些用人单位借《劳动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明显过高的违约金,从而实际上剥夺了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权、自主择业权。《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培训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这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除此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25条: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6企业裁员,要担社会责任
三亚某企业有300名工人,今年9月,企业进行了技术升级改造,生产率大幅提高,现在只需要240名工人。企业负责人想裁员,但在《劳动法》中看到,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减人员。
专家分析:
《劳动合同法》考虑到用人单位调整经济结构、革新技术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增加了两种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其中包括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与此同时,为了降低裁减人员对劳动者工作和生活的影响,《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还补充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不得解除合同。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7单位违法,员工可随时走人
范某自2006年7月起到海口某学校任保安,直至2007年10月,该校一直未为范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范某在多次催促无果后,提出辞职,第二天不来上班。学校以他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扣押了他10月份的工资。
专家分析:
吴建萍分析说,《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包括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种情形。因此,范某的做法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是合法的,并且根据该法规定,这种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还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给范某,范某应当继续向单位要求补缴拖欠的社保费。
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8小心误认新法的适用时间
小王与某公司于2007年2月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该公司负责人向小王暗示,2008年2月合同到期后,公司打算终止合同,不再续订。小王认为,到时该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负责人认为,合同是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签订的,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专家分析:
吴建萍告诉记者,首先,根据新法,由单位提出终止固定期限合同不再续订,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对于这种容易在时间上有争议的情况做出了规定,即劳动合同在该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该法第46条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该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2008年1月1日至这份劳动合同终止的2月只有2个月,不满6个月的要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公司应向小王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97条: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记者 袁锋 见习记者黄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