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2-27    浏览次数:2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18号令)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局在以前年度清理的基础上,对2006年12月底之前由我局自行颁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转知上级文件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应予全文废止的279件,全文失效的107件,部分条款废止失效的42件。现将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

附件:1. 全文废止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全文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3.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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