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为全面掌握2007年本市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等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07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企[2007]22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地方企业编报2007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本套报表为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终财务会计决算统一格式,适用于境内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编报。
本市私营企业和上市公司的2007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应参照本通知执行,并按照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软件进行编报。
二、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主表、附表和行业补充指标表组成,其中报表封面、主表、附表适用于所有行业的企业(单位)填报;行业补充指标表仅适用于相关行业的企业选择填报,具体填报范围为:粮食企业、铁路运输企业、民用航空企业、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邮电企业、农口企业、文教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旅游企业、施工企业、烟草企业、供销合作社、电力企业等。
三、本套报表为基层与汇总(合并)统一格式。填报单位是指同时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
四、各类国有企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单位)、上市公司和私营企业(一般纳税人)的《2007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依据现行的国家会计制度,在全面做好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工作基础上,按照本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等具体要求,以2007年12月31日年终财务会计决算结果和其他有关资料填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规定认真组织好录入、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
五、以产权为纽带组建的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其个别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范围及编制方法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会[2004]1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控股境外企业,应按要求单独编报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时,按照本套报表格式同时报送企业集团境内外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报表合并时,以2007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相应币种汇率的中间价折算。《2007年度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另行下发。
(二)企业集团总公司应将所属财务公司编报的金融企业会计决算报表转换为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后,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范围。
(三)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的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建设单位(项目)、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范围。
六、从2007年1月1日起,企业不再提取职工福利费。有关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执行。
七、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报送
(一)基层填报单位
1.基层填报单位在编制2007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同时,还应按财政部统一报表软件的要求,将会计报表数据录入软盘,并认真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勾稽关系准确无误。
2.基层填报单位应将2007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和数据软盘报送主管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根据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财企[2004]5号,沪财会[2004]17号转发),应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还应同时填制上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具体格式请见软件表样)。凡按规定应由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还应同时附送审计报告。
3.基层填报单位向主管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及数据软盘的具体时间,由主管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确定。
4.基层填报单位上报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数据软盘,经审查存在内容错漏、勾稽关系不正确等情况的,予以退回由单位自行改正,并重新上报。
(二)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1.各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应按照隶属关系,认真做好本系统企业2007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审核和数据软盘的录入工作,在认真审核确保数据无误、勾稽关系正确的基础上,将本系统所属企业的会计报表进行汇总并录入数据软盘。各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在审查基层填报单位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时,发现错误的,应退回由基层填报单位自行改正并重新上报。各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不得擅自修改基层填报单位的报表数据。
2.部分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具体名单另行下发),应在2008年3月17日前,将汇总会计报表及数据软盘各一套,报送市财政局(具体由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受理。地址:陆家浜路1060号1号楼11楼;邮政编码:200011)。
3.其他各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应将汇总会计报表及数据软盘各一套报送主管财政机关,报送的具体时间由主管财政机关确定。根据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财企[2004]5号,沪财会[2004]17号转发),应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还应同时填制上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具体格式请见软件表样)。凡按规定应由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还应同时附送审计报告。
4.各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上报财政部门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数据软盘,经审查存在内容错漏、勾稽关系不正确等情况的,予以退回改正并重新上报。
(三)主管财政机关
1.各区、县财政局及市财税三、七分局应将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企业集团报送的报表数据加以汇总,并进行认真审核,于2008年3月17日前,上报市财政局(具体由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受理。地址:陆家浜路1060号1号楼11楼;邮政编码:200011)。上报内容包括:2007年度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按报表主辅表的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电子文档;对本区、县企业审计报告的总体审核意见。主管财政机关在收交、汇总会计报表过程中发现的错误,不得擅自修改,应由填报单位自行修改。
直接向市财政局报送报表的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会计报表,各区、县财政局不再汇总。涉及的具体单位名单,另行下发。
2.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企业的汇总报表,主管财政机关应在2008年5月5日前上报市财政局(具体由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受理。地址:陆家浜路1060号1号楼11楼;邮政编码:200011)。上报内容包括:全部汇总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各一份;汇总数据软盘各一份。
3.市局在验审、汇总主管财政机关上报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过程中,发现存在错漏的,退回由各主管财政机关修改并重新上报。
八、财务运行分析
各区县财政局、控股(集团)公司在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完成后,对本年度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认真地总结,以财务指标和相关统计指标为主要依据,做好报表数据分析工作,电子文档随报表一并报送,纸质报告于2008年4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集团公司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上报上海市财政局企业处(地址:肇嘉浜路800号1623室,邮编:200030)。
九、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软件下载
各相关单位应登录上海财税网(www.csj.sh.gov.cn),下载基层企业会计报表软件和汇总会计报表软件。
附件:1.上海市地方企业二○○七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2.上海市地方企业二○○七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六日
1、上海市财政局200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软件及参数下载(2008.1.7)
2、上海市财政局2007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软件及参数下载(2008.1.11更新)
3、上海市财政局2007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软件及参数下载(2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