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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肉品质量安全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28    浏览次数:1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检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情况的紧急通知》(商秩电[2011]555号)发出后,各地积极动员部署,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开始全面检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情况。为确保工作实效,切实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各地要以这次检查为契机,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本地生猪屠宰行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严格依法加强生猪屠宰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市场准入关

  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10]26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标准的通知》(商秩字[2010]286号),严格依法把好准入关,不得降低标准,变通执行,做好生猪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凡达不到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屠宰企业,要坚决予以淘汰,一律不得换发牌证。要对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商办秩函[2011]156号),认真查找分析本地审核换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未按要求换证企业逐一现场核查、整改;对工作走过场,故意漏报、瞒报审核换证情况的,要进行通报,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在审核换证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按标准和要求审核换证,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的,依法严肃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对已换发牌证企业进行全面梳理,不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的,要立即责令其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整顿期满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新建、改建、扩建定点屠宰厂(场),要符合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设置规划,并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批。严肃查处未履行报批手续开工建设、未取得定点屠宰资格投产经营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出借、转让或变相出借、转让定点屠宰牌证等违法行为。

  二、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管理

  督促屠宰企业做好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严禁屠宰生猪产地检疫合格证、运输工具消毒证、非疫区证明等证件不齐或缺损的生猪,严禁购进、屠宰未经检疫合格的生猪;按照规范的工艺流程屠宰生猪,并实施肉品品质同步检验,对检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生猪产品流向,严禁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提高冷藏运输能力,确保售出产品达到相关卫生质量要求;依法对售出的“问题产品”实施下架、召回、检验和封存,并将召回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加强对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屠宰场点的监管。要求销售企业必须从有品质保障的定点屠宰企业购进生猪产品,并索证索票,健全购销台账,实行肉品质量溯源管理。

  三、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病害肉等违法犯罪行为,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高发时段、频发易发地区的巡查;依法严厉打击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冒用或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标志牌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及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的行为,及为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行为。要加强管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生猪产品不得进入市场交易;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的小型屠宰场点,生猪产品仅限于供应本地市场,不得跨区域销售。

  各地要充分认清当前屠宰行业管理面临的严峻形势,查找薄弱环节,堵塞监管漏洞,切实抓好组织落实,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积极引导媒体进行客观公正报道。
有关检查工作情况总结材料请按商秩电〔2011〕555号文件要求报商务部。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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