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艰苦地区就业奖励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2-01    浏览次数:2

各高等学校:
  为鼓励本市高校毕业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毕业后志愿到祖国西部等艰苦地区和行业工作及到本市郊区镇校任教。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上海市高校毕业生艰苦地区就业奖励金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05〕19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OO八年一月十日

  附件: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艰苦地区就业奖励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高校毕业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毕业后志愿到祖国西部等艰苦地区和行业工作及到本市郊区镇校任教,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指本市所有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包括民办高校和招收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成人高校,以下简称高校)。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指上述高校的所有列入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
  第三条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艰苦地区就业奖励金由市政府出资设立,面向本市高校毕业后志愿响应国家号召到西部等艰苦地区、行业工作和去郊区镇校任教的毕业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奖励对象、人数和标准:
  1.奖励对象
  (1)上海市高校毕业生艰苦地区就业奖励金(一):用于奖励响应国家号召,志愿服务西部1年以上(含一年)的本市普通高校毕业生;
  (2)上海市高校毕业生艰苦地区就业奖励金(二):用于奖励自愿到上海偏远农村学校5年以上(含5年)的毕业生。
  2.奖励人数
  奖励人数视当年情况确定。
  3.奖励标准
  (1)到西部志愿服务签订1年合同、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者,每人奖励5000元;签订2年合同、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每人奖励10000元(分年度发放)。
  (2)到郊区农村偏远地区镇校任教并签订5年及以上合同者,每人奖励10000元(每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2000元)。
  第五条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艰苦地区就业奖励金申请条件:
  1.上海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3.志愿服务西部,并与上海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办公室签订1年以上服务协议的,可申请上海市高校毕业生艰苦地区就业奖励金(一);自愿到上海郊区农村偏远地区学校,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或具有申请教师资格证书的必备条件,并已与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签订5年及以上合同者的,可申请上海市高校毕业生艰苦地区就业奖励金(二)。

  第三章  申  请
  第六条 申请办法:
  1.申请上海市高校毕业生艰苦地区就业奖励金的应届毕业生,可根据申请条件于签约当年7月1日至9月30日向本市大学生服务西部项目办公室或任教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申请表(见附表1、2)。
  2.对申请上海市高校毕业生艰苦地区就业奖励金的毕业生,上海市大学生服务西部计划项目办公室和相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受理申请。经初审公示后,于当年10月15日前将名单及相关材料分别报市教委学生处、人事处。市教委相关部门经审核后将名单报市财政局备案(见附表3、4)。

  第四章  奖励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市财政局在接到各高校和各相关部门上报的上海市高校毕业生艰苦地区就业奖励金备案名单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全部拨付给相关单位。
  第八条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艰苦地区就业奖励金由上海市大学生服务西部计划项目办公室和相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志愿者实际服务和任教年限分年度发给获奖毕业生。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奖励金专款专用,及时发给获奖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本市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