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2-02    浏览次数:1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就本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预缴申报期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暂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外埠居民企业在沪设立的机构、场所等分支机构,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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