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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商贸服务司关于进一步排查政策执行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28    浏览次数:1

商商贸司函[20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政策出台以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总体上进展情况良好,多数项目取得了预期成效,对完善市场流通体系、扩大居民消费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部分省市工作还存在着不深入、不严谨、不扎实的问题,个别项目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把关不严、项目实施不符合规范,有的问题甚至在“3.15”被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商务部领导指示,为及时发现和堵住政策制度方面的漏洞,严格项目管理,纠正政策实施过程中的不合规行为,确保各项政策取得实效,现就进一步排查家电以旧换新、标准化菜市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早餐示范工程、家政服务体系建设等政策执行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管理制度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以完善政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对已经出台的工作方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进行梳理,重点对项目实施单位遴选、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关键环节的有关规定及执行情况进行排查,存在管理漏洞的要及时修改和完善。尚未按要求出台相关规章制度的,要尽快出台。

  (二)省级和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有关文件和规范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甄选试点企业或补贴对象。如出现企业不具备相关条件要求、资料弄虚作假、选择企业过程不公开透明等情形,将取消试点资格。

  (三)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出台的项目建设标准与规范,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要严格按程序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及时拨付资金;验收不合格的必须由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超过整改期限后仍不达标的要取消试点资格。

  (四)要严格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对违规拨付资金、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方向、挪用和挤占资金的地方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调整和收回资金。对工作失职和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相关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和优惠政策,为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商务部关于印发开展内外贸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商纪检函〔2011〕135号)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全面地了解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出现的苗头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堵塞漏洞。

  (二)商务主管部门要协调当地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过程实施动态监管和全程监控,加强督促指导,确保项目如期保质完成建设,及时投入运营。

  (三)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规范的行为应迅速纠正和处理,存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风险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四)项目建设企业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准确及时填报有关生产经营信息。对上报信息情况较差、不及时填报和填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有关企业,商务部将通报批评。项目承担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的,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报商务部备案。

  (五)各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对试点项目运营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要定期了解和评估项目运营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运行成效。如出现项目建成后长期经营效益不佳、经营范围和内容大幅度调减、停止经营等情况,将视情削减有关省市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扶持资金额度。

  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政策实施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鞭策落后。

  (二)要创新调研方式,提倡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主动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掌握第一手资料。

  (三)对调查中发现的新问题、新趋势要认真进行研究,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地方实际,认真开展政策执行情况的排查工作,以此为契机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切实将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政策落到实处。

 

 

商贸服务管理司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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