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草案)》

发布日期:2008-02-20    浏览次数:2

  2月18日,省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公布实施。

  残疾人脱贫列入扶贫开发计划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脱贫列入扶贫开发计划,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在小城镇建设、异地搬迁和异地扶贫等项目的实施中,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财政部门在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扶贫示范基地建设等扶贫开发项目时,应当重点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倾斜。通过实施扶贫开发计划,帮助贫困残疾人尽快摆脱贫困,走上富裕之路。

  残疾学生就学有优惠照顾

  为确保残疾儿童、少年充分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草案》规定,对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学生,应当免除杂费、寄宿费、教科书费,并对在校贫困残疾学生的生活费给予补助;符合借读条件的残疾学生,免收借读费,与所在城市残疾学生享受同等待遇;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收残疾学生,并放宽残疾学生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贷学金审核条件;普通高级中学、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在录取条件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残疾学生适当照顾。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免试体育;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生活困难的在校残疾大、中专学生给予适当的学费补助,具体标准由省、设区的市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优先发执照

  据了解,目前全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中,平均就业率为79.9%。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能够得到有效康复服务的比例不足23.3%。为改变这种状况,做好残疾人的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草案》规定,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困难的残疾人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年检费,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对残疾人组织和个人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残疾人申请个体行医,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优先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一定比例的公益性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优先安排盲人保健按摩员进入保健按摩业务的服务机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设立残疾人就业专门窗口,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减免未就业残疾人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各类用人单位在人员录(聘)用中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草案》还规定,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残疾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医疗救助给予资助。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就医的残疾人实行减免优惠。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免收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急诊观察床位费、病房空调费、暖气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减收的检查治疗项目由医疗机构确定,减收比例不得低于20%。

  残疾人可免费进公园

  《草案》规定,残疾人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公园,公园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轮椅供残疾人免费使用;残疾人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宫)和公益性体育健身场所,凡收取门票费的一律实行半价以上的优惠。盲人、双下肢残疾人进入这些公共场所时,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草案》还规定,残疾人凭证可免费使用公共厕所,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聋人的手机短信费用可减半缴纳,肢体残疾人购买自驾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减半收取登记手续费,在公共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残疾人乘坐飞机、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并优先检票进站、上下机(车、船),可免费携带随身必备辅助器具。盲人、下肢残疾人免费搭乘公共汽(电)车、轮渡等市内交通工具;对家庭成员中有两人以上是残疾人且一人是盲人或者聋人的残疾人家庭,免收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征收收视费。

  残疾人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目前,因残疾人自身功能障碍及社会偏见的影响,社会上歧视、虐待、伤害残疾人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加上经济条件的制约,残疾人在发生法律纠纷时依然面临诉讼难、鉴定难、索赔难等司法救助问题。
  
  为加强对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和服务,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草案》规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优先获得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并对贫困残疾人免收或者减半收取有关费用。公证机构应当优先办理残疾人的公证事项,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同时,《草案》还对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张国栋 董卿 刘文萍)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