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财税三、七分局,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准确反映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列支、发放和结余的真实情况,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本市2007年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工资清算的范围
经批准以控股公司为单位,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及经批准以独立核算为单位实行工资增长办法的企业,均属今年工资清算的范围。
凡经批准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仍按规定按实列支,不进行工资清算。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它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它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二、工资清算的政策
(一)2007年企业工资清算政策,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7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7] 16号)、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企一[1998]216号)和本通知的规定为依据。
(二)在计算企业2007年度实现税利时,凡有下列情况的,可予以适当调整计算:
1.企业因市政、世博等重大工程项目搬迁,影响企业实现税利的,可适当调整计算。
2.企业在当年财务会计、税收检查中,被查实涉及各类违反财政、税收及其它法律法规问题,在计算当年效益时调整剔除计算。
3.企业当年应缴未缴的税金,不计入企业当年实现税利中。
三、工资清算办法
(一)以控股公司一头为单位或以独立核算为单位,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企业,人均工资的增减,应以企业效益为依据,按经批准的当年工资与效益浮动挂钩的比例,确定当年人均工资的增加和减少。
(二)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实际发放数,应按经批准的当年人均工资与效益增长挂钩浮动的比例发放。对人均工资实际发放数,大于经批准的当年人均工资与效益增长挂钩浮动的比例部分,除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在下年度核定企业工资基数内,应予以扣除。
(三)亏损企业工资调控办法,按《关于2007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7]16号)规定执行。对当年扭亏为盈的企业,视同亏损企业减亏办法执行。
(四)经核定的2007年人均工资基数高于2006年全市职工平均水平的企业,实行分档计提的办法,具体按护劳保综发(2007)1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工资清算的工作要求
(一)工资清算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年度企业的工资清算工作,做到提供数据真实可靠。各级主管财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未经批准擅自突破企业工资标准的,应予以纠正。
(二)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控股(集团)公司,按下列两种情况进行工资清算工作:
1.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控股(集团)公司,其所属企业的税收征管关系属于同一税务部门的,工资清算工作由这一税务部门负责进行清算。
2.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控股(集团)公司,其所属企业的税收征管关系属于不同地税务部门的,其工资清算工作由市财政局相关处室负责进行。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凭经市财政局有关处室和控股(集团)公司联合确认的工资额度分配单,到所属税务部门进行工资清算。
凡属上述(1)范围的企业,由集团所属的财税主管机关进行清算;凡属上述(2)范围的企业,控股(集团)公司应将其工资调控办法清算表及集团公司调控办法汇总表(即表1、表2、表3)一式五份,于2008年2月15日前,送集团所属主管财税机关初审,于2月25日前送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进行清算。市财政局对口处室审核盖章后,留存一份,其余四份由企业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财税机关、企业各自留一份。
3.不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清算工作应于2008年2月15日以前完成,企业应填制“地方国有企业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工资清算表(汇总通用)”(表5)一式四份,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由主管财税机关审核后自留二份,一份退主管部门,一份退企业。
4.工资清算审核工作应于2008年2月底以前结束。
五、本通知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工业、商业、粮食、外贸、供销、物资、公用、交通、旅游、地方金融等企业的年度工资清算。
六、凡实行百元产值和实现利润含量工资办法的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继续按2006文件内容进行清算。
七、企业的清算表到所属税务局领取。各区、县税务局应集中领取工资清算表,地址为: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票据管理中心(陆家浜路1060号1号楼3楼)。
特此通知。
附件:1.2007年工资清算公式;
2.工资清算附表(表1—表6);
3、百元产值含量工资清算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