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将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市新闻出版局负责人昨天就该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修改《条例》?
答:《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本市出版物发行管理,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发展和繁荣文化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出版物发行市场的发展变化,出现了在出版物发行中特别是在报纸发行中附送大量宣传资料的现象。附送者利用了报纸等出版物的社会公信力,故意将宣传资料在用纸、开张、版面、样式、字号等方面,与随附的报纸混同,以欺骗读者。其内容大多是有关性病、医疗、壮阳、减肥、药品等的虚假宣传,有的甚至庸俗下流,市民群众反应强烈,正常的出版物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为了制止这一现象蔓延,净化出版物发行市场,杜绝社会安全隐患,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条例》,对上述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这在全国地方性立法中也是首创。
问:为什么要锁定内容违法?
答:市人大常委会的修法决定,主要是在《条例》的第二十二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在出版物发行过程中,不得附送、散发或者展示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内容的其他宣传资料。”同时在相关的法律责任部分作了相应的修改。根据这条规定,义务的承担者是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禁止的对象是附送、散发、展示有违法内容的宣传资料的行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商品和服务信息的广泛流通是市场竞争和发展的内在需求。报刊发行由于受众面广和消费能力易于细分而成为宣传资料传递渠道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禁止一切宣传资料的附送行为于法无据。如果这种附送行为涉及民事侵权的,应当通过民事程序解决。但是附送的宣传资料如有违法内容,则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行政部门就应当加以制止。
现在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了修法决定,就为政府部门依法管理制裁这种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相信,修改后的《条例》实施以后,随着我们执法的到位,在出版物发行过程中,附送、散发、展示有违法内容的宣传资料的问题一定会逐步得到解决。
问:条例实施后,政府部门如何强化行政执法职能,使上海的出版物发行更规范、更繁荣、更和谐。
答:从《条例》实施之日起,我们将会同市文化行政执法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执法检查活动。也欢迎广大市民举报违法行为。我们正在抓紧组织对执法人员、管理人员和广大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进行培训。对于新修改的《条例》,我们将编印成册,免费赠送给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为了帮助大家理解和把握什么是有违法内容的宣传资料,我们还与法律工作者、学者一起编写了学习材料,供大家学习参考。希望通过宣传教育,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能够自觉遵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