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7]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稳定化肥价格,经国务院批准,对磷酸二铵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现明确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