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3-06    浏览次数:2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1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利用废渣生产白银能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7]1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6]20号)规定,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白银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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