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充分利用信用保险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川科财[2008]6号

发布日期:2008-03-03    浏览次数:1

各市州科技局,成都、绵阳、自贡、乐山、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产业园区):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技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进一步发挥信用保险作用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7]254号)精神,更有效地帮助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快速成长,助推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充分利用信用保险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联系:

  四川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  苏  华   028-86676522

  游绍蓉   028-86669059

  四川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

  赵杰昌    028-86262407

  张  猛    028-86263521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都营业管理部

  赵  军   028-86402786

  附件:《充分利用信用保险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实施办法》。

  四川科学技术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都营业管理部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

  充分利用信用保险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实施办法

  根据《关于进一步发挥信用保险作用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7]254号)精神,结合《四川省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保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都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成都信保”)联合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科技厅、四川保监局和成都信保建立业务协调和信息沟通机制,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省科技厅向四川保监局和成都信保提供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及其基本情况,成都信保定期向省科技厅通报辖区高新技术企业利用信用保险情况,并反映企业遇到的问题。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省科技厅根据《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川科高[2001]50号)所认定的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省科技厅、四川保监局和成都信保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利用信用保险这一现代国际通用金融工具,规避收汇风险、提升信用等级、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尤其是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及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等方面,将加强引导和宣传,指导、帮助和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运用信用保险工具。

  第四条  成都信保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作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支持高科技、高附加值等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1、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产品的出口企业,根据不同的出口方式,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保障;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产品的企业国内销售,提供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障;对列入《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产品的企业,积极为国外的投资商提供来华投资保险。在承保程序、限额审批、理赔速度和费率灵活性等方面,成都信保将提供优质、全程服务。

  对获得四川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时,成都信保在规定的费率基础上给予20%—40%的优惠。

  在买家限额审批方面,同等条件下,成都信保优先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需求。

  高新技术企业如申请对买家资信进行调查所产生的资信费,成都信保将根据政策提供20%—100%的优惠。

  2、充分发挥中国信保在风险管理和信息服务方面的专业优势,成都信保将向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开拓国内国际市场的信息、风险控制和应收账款管理方面的顾问服务,提高企业防范风险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场化发展。

  3、 省科技厅、四川保监局和成都信保通过联合举办研讨会、风险管理培训、案例分析讲座等方式,为省内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为企业提供市场风险分析报告、风险管理建议,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4、竭力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提供融资便利。成都信保积极开展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业务,主动推动高新技术企业与银行的合作,共同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5、成都信保将根据省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实际需求和不同情况,积极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量身定做”的个性化承保方案和新险种服务。

  6、高效快速理赔。投保后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损失后,对符合理赔条件的案件,在收到完整、有效的索赔单证后,成都信保在3个月内完成理赔工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设立“特别理赔绿色通道”,尽可能缩短企业获得赔款时间。

  第五条  重点抓好成都、绵阳两地科技保险工作,特别是成都市申请国家第二批科技保险试点城市的工作。积极宣传和动员高新技术企业参与科技保险,运用保险手段为科技发展服务。

  第六条  对进行科技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厅将在重点研究项目、重点产品研发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并积极帮助这些高新技术企业争取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四川保监局和成都信保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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