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3-04    浏览次数:2

各财税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8]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报表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行。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等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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