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新闻办今天(2月20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市政府最近批准通过、即将于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主要内容。
(一)
2014年1月6日,《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据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平介绍,制定《办法》的目的,是针对当前医患纠纷突出的现实情况,通过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及时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以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
一、立法的有关背景情况和《办法》的基本内容
此立法事项是将市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上升为市政府规章。
近年来,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既损害医患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对此,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引入人民调解机制解决医患纠纷,并多次进行专题协调。2011年6月14日,市政府下发《关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作了明确规定。两年多来,在司法、卫生计生、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协调下,经过各区、县医调委的积极工作,人民调解已经成为本市化解医患纠纷的主要途径。
《办法》共五章共四十六条。
总则一章包括医患纠纷的定义、办法的适用范围、政府部门职责、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咨询专家库及专家咨询规则、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医疗责任保险等内容。
纠纷预防一章包括:1、卫生计生部门的监督管理;2、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纠纷预防中的责任;3、公安、卫生计生部门的现场处置措施。
纠纷调解一章包括:调解的申请及受理、调解员的确定、专家咨询程序、保险承保机构列席调解、调解协议的履行和司法确认。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强调调解优先与调解自愿相结合
除人民调解途径外,解决医患纠纷有自行协商、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基于目前的社会现实和需要,司法、卫生计生等有关国家部委在2010年联合下发规范性文件,明确提出解决医患纠纷要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并要求贯彻“调解优先”原则。
调解优先是现实需要,调解自愿是法治要求。人民调解的自愿原则,既为《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也是人民调解作为民间自治行为性质决定。因此,《办法》在体现自愿原则的同时,通过规定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的配合义务和告知义务,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医患纠纷,以体现调解优先原则。
为此,《办法》明确规定:1、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2、患方当事人单独申请调解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3、患方当事人请求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并与患方当事人共同接受调解。上述规定中,之所以对公立医疗机构特别设定配合义务,是基于其由政府投资,理应模范贯彻政府倡导的“调解优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