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财政票据全面启用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3-14    浏览次数:2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分局,市财政票据中心:
  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上海市财政局制作并使用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函》(财办综[2007]107号)的要求,为配合财政部做好统一、规范全国财政票据样式和财政票据监制章工作,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提高财政票据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本市决定全面启用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启用。从2008年4月1日起,本市新印制的财政票据(以下简称:新版票据)将全部套印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样式见附件1),原财政票据监制章(样式见附件1)全部作废。
  二、旧版财政票据的使用。旧版财政票据过渡使用到2008年6月30日止,2008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凡过期使用的旧版财政票据,一律作为无效票据。如发现用票单位继续使用的,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的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申领。凡2007年以后通过市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取得财政票据印刷业务的企业,可由法人代表向市财政局或授权委托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提出申领财政票据监制章申请,并携带中标合同(副本)、单位营业执照和市财政局票据中心盖章的确认单(详见附件2);如不是单位法人代表前来领取的,应提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核发财政票据监制章并签收。获取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印刷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出借财政票据监制章给其他印刷企业,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其财政票据监制章的使用,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各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票据清理工作。200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止,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需对旧版财政票据进行清理,将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登记造册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由主管部门统一销毁。
  五、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好本区域内的旧版财政票据清理、销毁工作,并将各类票据清理、销毁清单报市财政局备案。
  六、本通知所指旧版财政票据是指用原财政票据监制章套印的财政票据。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上海市专用式样、原财政票据监制章(作废)式样;(略)
          2.上海市财政票据监制章领用确认单。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