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各主管部门、各财务监理单位:
为了规范本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工作,加强财务监理质量控制,现拟定《关于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二月四日
关于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本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工作,保证财务监理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和《上海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指导意见若干如下:
一、财务监理工作基本原则
财务监理机构应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监理依据,按照《上海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开展财务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财务监理机构的选择确定
1、财务监理机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配备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专业人员,能自觉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没有违纪违规行为。
2、财务监理委托主体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通过招标选择和确定财务监理机构。财务监理机构实行回避制度,与项目单位的设计、招标代理、代建、监理单位等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应当回避,不可参与财务监理投标。
三、财务监理机构工作要求
1、财务监理机构应根据委托主体的委托要求编制财务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包括项目概述、监理目标、监理依据、监理内容、监理人员配备、监理报告形式、监理实施措施要点、质量保证措施、监理工作制度和流程等内容。其中重点项目财务监理实施细则需报财政部门备案。
2、财务监理机构应根据所编制的财务监理实施细则,有序地开展资金监控、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等方面工作,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如财务监理机构不能按照原定实施细则工作的,除应及时调整实施细则外,还需报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说明调整原因。
3、财务监理机构应根据不同的财务监理工作阶段,及时编制和提交财务监理工作报告。报告的编制应当规范、全面、详细,如实反映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反映建设项目或项目建设单位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定性要准确,不得瞒报、漏报项目建设存在的重大问题。
4、财务监理机构内部应设立专门的稽(复)核部门,根据项目情况采取全面复查、重点复查、专家会审等办法,对财务监理工作计划、工作程序、工作底稿、工作结果和工作报告等进行稽(复)核,并就稽(复)核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定期报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
5、财务监理机构应加强对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对项目实施内容、预期目标完成情况、完成后产生的效益、资金管理效率、项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等内容进行综合、全面的考评。
6、财务监理机构应加强对财务监理资料的档案管理,应对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现场踏勘测量资料、取证资料、工作底稿、初审报告、复核报告、建设单位反馈意见、财务监理意见书、财务监理工作报告等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
四、财务监理机构工作人员工作要求
财务监理机构应要求其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准确合理运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恪守客观公正、合规合法、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开展工作,保证工作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五、财务监理费用的拨付要求
财务监理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支付申请由财务监理机构按照合同规定提出,经委托主体初审后报财政部门核拨,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原则,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财务监理单位。
六、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考核要求
1、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考核由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投资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等,采取年度考核与末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考核部门依照批准的项目概预算、项目财务监理实施细则、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三算”审核复审报告、审计部门与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及审批报告、建设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考核。
3、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考核内容包括财务监理机构的工作态度、资料管理完整性、人员到位情况、“三算”审核的完善及偏差程度、资金财务监控准确性、投资控制情况、财务监理报告及时性和真实性、重大事项预警机制、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等方面。
4、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考核应与财务监理委托费用相挂钩。财务监理费用分为年度基本费用、年度考核保留金及末次考核质保金三部分,委托主体应留存最高不超过20%的委托费用作为年度考核保留金及末次考核质保金,并视考核结果、整改情况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
5、委托主体对项目“三算”审核报告复审时,如发现存在审核报告内容不符要求、工程重大问题没有反映或定性不准确的、与委托主体复审结果相差±3%以上的,应采取退回补充资料、修改重报、取消委托资格、扣减委托财务监理费用等措施,并给予通报,通报情况存入财务监理机构档案。
6、对因财务监理机构的失职造成突破控制概算的,财务监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额最高为财务监理委托费用。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财政部门不再委托其他项目财务监理业务。对由于财务监理的积极工作和合理化建议所节约的投资,由财务监理单位提出申请后,经财政部门确认后可酌情给予奖励。
接受市、区(县)财政部门委托,承担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的机构,应当按本指导意见要求进行项目财务监理。
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