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变更出入境通行证费项目名称的复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5-08    浏览次数:2

 

上海市公安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变更出入境通行证费项目名称的复函》(财综〔2008〕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同意变更出入境通行证费项目名称的复函


财综〔2008〕9号

公安部:
  你部报来《关于申请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称的函》(公装财[2007]70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接受你部委托,为中国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办理出入境通行证。据此,同意将“入出境通行证费”收费项目名称,变更为“出入境通行证费”。具体收费标准仍然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规定执行。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出入境通行证费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管理和收缴办法按照《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99号)和《财政部关于确认公安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6]94号)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同时,应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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