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产粮大省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05    浏览次数:1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加强产粮大省奖励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产粮大省奖励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36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产粮大省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2年12月31日

安徽省产粮大省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产粮大省奖励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产粮大省奖励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36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粮大省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国家为鼓励地方政府发展粮食生产、维护粮食安全,由中央财政安排粮食主产省的年度奖励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分配使用,遵循“符合方向,统筹安排,明确项目,绩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奖励资金重点用于完善粮油收购、仓储、流通、加工等方面支出。

第五条  奖励资金具体支持内容由省财政厅根据我省粮油发展总体规划和当年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商省相关行业厅局后提出分配使用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条  实物购建类项目,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项目主体工程及设备支出,不得用于管理性支出,不得用于归垫以前发生的支出,严禁购买或更新小汽车、新、改扩建非生产性设备及办公设施等。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针对不同的支持内容,以项目为依托,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分配使用奖励资金。

第八条  直接补助是对地方根据规划或要求实施的粮食项目,按照标准或定额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以奖代补是对地方按照统一部署、量化考核完成某项目标任务后,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贷款贴息是对地方粮食企业开展粮食流通、加工业务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补助。

第九条  省财政分配市、县的资金通过年终结算下达,分配省直单位的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涉及工程类项目的资金按进度拨付。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用于项目的具体内容、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等,由省相关行业主管厅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具体执行。

第十三条  各地上报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组织审核或专家评审的方式,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具体实施,并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项目管理,坚持公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报账制、竣工验收制等制度。健全完善项目档案管理等基础管理制度,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及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市、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项目建设及验收相关资料由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存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奖励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将制定具体办法开展奖励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奖励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内容和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建设,按计划完成项目实施任务。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或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方案的,一经发现将收回资金;项目竣工后,在规定时间内不申请验收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视其情况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以后年度暂停安排该市、县的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以及其他违反财经法规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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