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动物卫生监督执法2016年工作要点(内动卫监[2016]9号)

发布日期:2016-04-15    浏览次数:1

  2016年,全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总体要求,围绕“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的目标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和自治区农牧业厅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理念引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事业发展,以改革精神和法治思维统筹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全面加强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动物卫生风险管理,切实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

   一、大力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在强基固本、履职尽责上下功夫

   一是开展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标准化建设。农业部已将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核心能力建设列为本年度全国兽医工作要点和“十三五”兽医规划的重点工作。年内各地要按照农业部的部署和有关建设规范,从机构建设、人员队伍、经费保障、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制度建设等方面,全面启动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动物检疫申报点、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等基层执法站(点)的标准化建设,全面加强硬件条件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着力提高基层监督工作水平。二是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巩固深化官方兽医“提素质强能力”行动成果,加强官方兽医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以法律法规和执法实务为重点,开展旗县执法人员轮训工作,强化对基层官方兽医和协检员的培训考核。三是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核心工作综合评价。通过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标准及量化指标,对动物卫生监督核心能力建设、检疫监管职责履行、执法队伍行风建设等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执法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形成“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良好工作氛围,有效保障和推动各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大力提高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的动物卫生风险控制能力,在机制创新,推动落实上下功夫

   一是在全程监管上下功夫。进一步修订完善风险分析指标体系,规范开展“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可追溯管理”工作,推行黑名单通报制度。要充分利用检疫证明电子出证平台,推进监管对象基础信息的电子登记,全面及时动态掌握养殖、屠宰等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疫病发生、病死动物处理、动物出栏补栏等方面情况,科学合理判断其动物卫生状况、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水平,督促落实企业动物防疫、动物产品安全主体责任。二是在网格化监管上下功夫。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据不同区域养殖规模、动物疫病发生风险、监督执法人员配备情况,科学评定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和划分监管范围,结合信息化建设,研究制定动物卫生、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方案,建立健全运行、保障等机制,实现各环节动物卫生安全监管责任的无缝衔接,保证区域内监管对象的全覆盖。三是在区域化监管上下功夫。以抓好全区指定通道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和大东北口蹄疫免疫无疫区建设为突破口,严格落实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检疫审批制度,建立完善外省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信息、指定通道检查站查验登记信息、输入地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管信息 “三位一体”的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开展指定通道制度专项宣传、培训和集中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公路检查站对动物、动物产品运输过程中的监管作用,严防动物疫情跨区域传播。

   三、大力加强动物检疫工作,在规范行为、科学执法上下功夫

   一是全面规范动物检疫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认真做好动物检疫工作,规范检疫和出证行为,严格落实《动物检疫工作记录规范》,强化痕迹化管理。二是建立与疫控机构沟通协作机制。探索建立基于全面掌握辖区内免疫、监测、养殖档案条件下的检疫出证工作机制,以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促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科学开展。三是全面加强动物检疫行风建设。建立健全执法监督约束机制,

  严格执行《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坚决惩治不作为、乱作为和执法腐败现象。

   四、大力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在严把关口、执法办案上下功夫

   一是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防疫监督专项整治行动,严把养殖监管关。依法查处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经检疫出售动物等违法行为,依法监督做好监测、净化、阳性畜扑杀工作。二是开展跨省调运、证章标志、种畜禽场专项整治行动,严把移动监管关。加大种用动物、乳用动物以及肉用牛、羊调入审批、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等制度的落实力度。扎实做好调运动物的检疫监管,严格控制从高风险区引进动物。三是开展生猪屠宰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专项整治行动,严把屠宰监管关。配合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好屠宰行业监管“扫雷行动”,严格落实“两证两章”规定,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推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出售、贩卖病死畜禽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四是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在强化日常监督和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切实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将案件查处作为旗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核心工作评价的重要指标。继续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网上公布工作,全面提升执法办案水平。

   五、大力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在信息共享、提高效率上下功夫

   一是全面实施动物检疫电子出证。配齐电子出证所需设备,加强人员培训,确保电子出证系统内跨省调运动物检疫数据全面与中央数据平台对接。加大推行动物检疫B证电子出证力度,开展电子检疫证(B证)试点工作。积极推行“内蒙古自治区动物产品可追溯标识”,完善屠宰场入库信息和产品出场指标管理。二是加强畜禽屠宰行业运行监测。按规定做好畜禽屠宰统计监测系统内屠宰企业、样本企业信息的审核、催报、汇总、分析等工作。三是推进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建设。将所有兽药生产企业和产品纳入追溯系统,实现对所有企业全覆盖、对所有产品全覆盖,实现所有产品赋二维码上市。

   六、大力加强依法履行主管部门委托职权,在强化服务、确保安全上下功夫

   一是切实做好屠宰环节“瘦肉精”抽检和监管工作。加大监督企业实施自检力度,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规范实施监督检查、抽样检测。二是切实做好动物诊疗监督执法工作。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强化动物诊疗机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诊疗行为,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活动。三是切实做好兽药生产经营监督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系统”的使用,清理不规范的兽药标签、说明书产品。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和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制度,加强兽用抗菌药物监管。建立健全兽药使用记录,规范兽药使用行为。从源头打击假劣兽药,强化兽药全程可追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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