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好实施准备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5-19    浏览次数:4

  (浙府法发〔2007〕2号)

各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法制机构:

  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一件大事,对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和谐意义重大。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将对政府工作有直接和深刻影响。

  3月23日,胡锦涛总书记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会,专题学习关于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并发表了重要讲话,强调了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明确了根本所在、重点针对等重大认识问题。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高度重视物权法的学习和实施准备,及时组织学习,熟悉掌握内容,重点把握物权法实施与政府工作关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及时组织学习,把握精神实质和制度规范。颁布实施物权法,是推进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物权法是调整和规范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明确了饿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和占有制度,各项制度内容和具体规定,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从坚持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准确理解和熟悉掌握物权法的立法宗旨、精神实质和各项规定,认真做好有关贯彻实施准备工作。

  二、完善配套制度,加强督促落实。物权法对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作了全面规定,其中规定的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特殊保护制度、物的征收征用制度、土地承包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保护制度、财产抵押制度等,直接涉及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主动提出物权法贯彻中涉及的政府管理职能、行为的相关问题,向本级政府提出做好贯彻的意见建议。要抓紧制订配套措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严格规范有关行政机关的登记、审批和监督行为,避免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在履行行政复议、执行监督工作职责中,要牢固树立依法平等保护的物权观念,严格执行物权法的规定,坚持纠正因行政行为不当或违法侵害物权的现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三、全面清理和修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日前,国务院专门下发通知,对全面清理行政法规、规章作了部署。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组织开展本地区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饿清理工作。在清理过程中,要认真对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逐件研究,凡是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不一致的,都要作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处理。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执法一线人员和管理相对人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确保物权法在我省全面、准确地得到贯彻实施。学习和贯彻准备中有关涉及政府职能以及履行方式的问题,请及时反映和提出。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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