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5-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25号),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于2002年8月27日在拉巴特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摩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3年9月29日和2006年7月17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6年8月16日起生效,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2年11月22日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摩洛哥王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2〕982号)文件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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