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已经2014年1月6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杨雄
2014年1月11日
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
(2014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及时预防与处置医患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医患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因医疗、护理等执业行为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患纠纷的预防和人民调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公安部门负责保障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依法及时处置扰乱医疗机构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医患纠纷预防机制,引导医疗机构通过人民调解化解医患纠纷。
第五条(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区、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是专业调解所在行政区域内医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接受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
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医调委依法独立调解医患纠纷,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