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6-13    浏览次数:2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六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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