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5-28    浏览次数:2

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4号,见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85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落实《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省局统一负责对制造计量器具申请单位考核发证。没有省局的委托,市、县质监局不再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二、原市、县质监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到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省局申请复查换证。原发证的市、县质监局要督促企业及时向省局申请复查换证。

  三、制造“家庭用”衡器,如人体秤、健康秤、厨房秤等,可免于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但必须在产品的明显部位标注“家庭用X X秤”等永久性字样。“家庭用”的衡器不得用于贸易结算。

  四、各地要对辖区获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开展定期巡查。按照附件3的监督记录表或自行制定巡查表每半年对获证企业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确保生产企业持证生产。发现无证生产的,坚决予以查处。

  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于2008630日前将辖区有效期内的获证企业(含县级质监局发证企业)名单报省局计量处并同时将电子文档发至jlc@gdqts.com。企业名单要包含企业名称、获证产品、生产地址、发证日期、有效期截止日期、联系人等信息。

  附件: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2.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家庭用”衡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8283号)

  3.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证后监督记录表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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