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上海市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6-23    浏览次数:2

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现将《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上海市奖学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市财政局科教文卫处(联系人:李国强,联系电话:54906064)或市教委职业教育处(联系人:黄蕾,联系电话:23116717)联系。

  附件:《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上海市奖学金实施细则》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OO八年六月十日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上海市奖学金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上海市奖学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主要内容
  (一)上海市奖学金
  1.范围与条件
  在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品学兼优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在籍在沪学生,可享受上海市奖学金。
  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模范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行为规范》;(2)乐于奉献,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3)热爱劳动,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4)热爱专业,虚心好学,牢固掌握基本知识和技能,注重实践,学习成绩优良。
  2.比例与标准
  每年奖励比例约为在校生的5%,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标准为1500元/年;二等奖标准为1000元/年;三等奖标准为500元/年。
  3.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享受国家助学金或专业奖励金。
  (二)专业奖励
  1.确定“专业奖励”专业和学校的基本原则
  (1)支持和鼓励学校设置城市发展急需、紧缺且产业、行业需求相对稳定的专业,以培养一线实际操作技能为主,满足上海产业结构调整对紧缺技能型人才的需求。
  (2)在“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百校重点建设工程”评估验收合格的中等职业学校中,选择专业基础条件较好、专业设置比较稳定、连续招生3年以上并至少有一届毕业生且毕业生就业率在90%以上的专业。
  (3)市教委会同市有关部门以《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补充专业目录》为依据,并参照上一年度中职校就业公示和当年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当年“专业奖励”的专业目录和奖励名额,并在招生前予以公布。
  2.“专业奖励”的对象和条件
  (1)凡报考列入当年“专业奖励”目录的专业被相关学校录取的本市户籍和在沪报考且符合报考条件的非户籍生源,全市每年专业奖励名额为8000名。
  (2)符合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从其它相关专业转入“专业奖励”专业的学生,在学校尚有“专业奖励”名额的前提下,可从转入学期起享受“专业奖励”政策。
  3.“专业奖励”标准
  (1)符合“专业奖励”对象的学生,其在校就学期间享受“专业奖励”政策,若转学、转专业或休学则停止享受该政策。
  (2)符合“专业奖励”对象的学生,可在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同时享受专业奖励政策。在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每人每年奖励3000元;在非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每人每年奖励1600元。
  对于就读艺术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相关专业的学生的奖励标准,均按其所在学校的上述标准执行。
  二、操作办法
  (一)上海市奖学金
  1.市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按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5%左右比例,由市教委每年5月下达各类学校各等次市奖学金名额。
  2.申请程序。符合申请市奖学金基本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本人申请,或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本校当年获奖学生的建议名单,并填写《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上海市奖学金学生申请表》(附件1),报校领导集体评审通过后,在校内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教委备案。每年10月学校将本学年获得市奖学金学生的情况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二)专业奖励
  1.学校录取办法和基本条件。当年报考“专业奖励”专业的新生,学校根据学生志愿、入学成绩和专业奖励名额等情况,按照学校事先公示的招生录取办法,择优录取并实施专业奖励。申请“专业奖励”学生的基本条件包括:(1)热爱专业,学习刻苦,成绩优秀;(2)符合本市学籍管理规定,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3)积极上进,操行评价合格。
  2.申请程序。符合“专业奖励”条件的学生,每学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奖励学生申请表》(附件2)。在规定的学制期限内,学校负责资格确认,并于公示一周后予以奖励。每年10月学校将获得本学年“专业奖励”学生情况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就高”原则。对既符合“专业奖励”条件的,又符合农村、海岛和低保家庭学生国家助学金条件的同一名学生,学校可按“就高”的原则给予其国家助学金,但不能重复享受。
  三、信息申报与经费结算
  (一)信息申报
  学校应认真做好有关信息汇总和上报工作,按时填妥《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上海市奖学金学生名单汇总表(一)、(二)》(附件3)、《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奖励”学生汇总表(一)、(二)》(附件4),并经学校资助工作小组审核,校长同意签名后,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各行业主办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直接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各区(县)主管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和民办技工学校,报所属区(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区(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填写《区县所属学校学生奖学情况汇总表(一)(二)》(附件5),报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有关学校奖学金信息的电子文档上报办法另行通知。
  (二)经费结算
  上海市奖学金和专业奖励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根据区(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和学校上报的市奖学金和专业奖励经费,经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实后,由市教委下拨学校,结算方法采用“上半年预拨,下半年结算”的办法。
  四、组织管理
  (一)完善区(县)学生资助管理职能。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指导下,全面负责所属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和管理工作。学校应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资助工作小组,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公布学生资助热线电话,负责受理学生申请、资格审核、奖学金评选、信息汇总申报等各项工作,确保学生奖学经费及时足额发放。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二)上海市奖学金的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如发现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对此项工作完成出色的学校将给予表彰,对因工作不力导致社会反应强烈、严重违规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学校在每年招生期间,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渠道,向广大初中毕业生、初中学校和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和奖励政策。各学校在印发招生简章和新生录取通知书时,要具体介绍有关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资助和奖励政策,确保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和奖励政策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五、实施时间
  本《操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上海市奖学金学生申请表
  2.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奖励学生申请表
  3.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上海市奖学金学生名单汇总表(一)、(二)
  4.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奖励”学生汇总表(一)、(二)
  5.区县所属学校学生奖学情况汇总表(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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