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会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6-25    浏览次数:2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会计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会计信息是保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保障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基础信息,会计法律法规是指导和规范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行为的法律基础和制度基础。本市财政部门应依法行政,强化管理,切实加强会计监管,指导与监督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严格执行并遵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切实维护会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通过多种措施引导本市会计人员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努力规范会计核算。在纪念改革开放30年之际,特将进一步强化会计监督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财政部门应督促单位负责人进一步明确自身对会计工作的责任与义务,切实强化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政部门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宣传强化,切实增强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意识,督促单位负责人全面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

  1.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各单位负责人应充分认识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自身对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本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2.单位负责人应大力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各单位应为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切实保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要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造假,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单位负责人的重要职责。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树立内部控制理念,优化岗位分工,建立授权批准制度,明确重大事项内部控制流程,构建反舞弊机制,确保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4.单位负责人应不断提高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力。各单位负责人应认真学习贯彻《会计法》,掌握会计工作的基础要求,明确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提高对财务会计数据的分析判断能力,充分发挥会计信息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支持与导向作用,不断提高企业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二、财政部门应强化各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建设,大力构筑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制度基础和组织基础

  会计基础工作是否扎实规范,直接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直接影响会计工作的法制化水平。财政部门应紧密结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电算化备案、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以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项工作,重点强化以下几个方面的基础工作:

  1.建立健全会计机构。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严禁无证上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严禁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管理,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及时办理会计从业资格的注册、变更和调转。

  3.切实规范会计核算流程。各单位应根据业务复杂程度和组织规模大小,在完善内部控制和确保工作效率的前提下,科学设岗,合理分工,规范凭证审核、凭证传递、账簿登记和报表编报流程,不断提高会计核算质量。

  4.大力推动会计电算化。会计电算化是提高会计工作效率和会计信息真实性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会计软件,大力推进会计电算化;管理规范、具备条件的单位,应积极采用业务财务一体化管理软件(即ERP系统),借以转变管理理念,强化经营管理,促进管理水平的大幅度提高。

  5.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项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要建立健全电子会计档案的加密、备份、保存、销毁制度,保证以磁盘、光盘等形式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三、财政部门应指导各单位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我国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财政部门应强化对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情况的指导与监督,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具有强制性。各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区县、部门和行业不得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自定会计制度,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掌握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经纪公司应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非上市的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外资银行等自2008年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006)编制财务报告;农村商业银行等从2009年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006)编制财务报告,具备条件的可以提前执行;经批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可继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应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3.推进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尚未上市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应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在具备条件和准备充分的情况下,率先实施企业会计准则。

  4.依法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各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将相关数据录入财政部门统一的会计报表软件,同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纸质和电子文档。

  四、财政部门应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和会计人才培养,督促各单位不断优化会计工作环境和会计队伍结构

  会计诚信建设和会计人才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常抓不懈,持之以恒,近期应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各单位是建立会计诚信的责任主体。各单位应以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为根本宗旨,加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领导,强化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会计诚信教育,培育和发展会计诚信文化,建立健全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体制机制,奠定会计诚信的坚实基础。

  2.财政部门应大力推动会计诚信建设。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质量,使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准确反映单位会计工作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要进一步优化和丰富奖罚措施,使诚信者得益,失信者受罚;要通过部门协同推进、主动纳入征信体系等措施,不断扩大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影响。

  3.大力培育会计领军人才。各单位应重视和支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鼓励本单位会计人员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规定,将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工作制度化、正常化,切实评选出具有突出贡献的会计工作者,并以此为契机,为会计人才的脱颖而出搭建平台,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先进会计工作者的领衔作用和示范效应,努力建设一支诚实守信和业务精良的会计人才队伍,更好地支持本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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