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29    浏览次数: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抄送:海关总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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