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本市2008年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6-25    浏览次数:2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按照财政部《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财会[2007]7号)的有关规定,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一般每三年组织评选一次,今年正值评选之年。近日,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财会[2008]6号),就组织开展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作出部署。为做好相关工作,进一步推动《会计法》的宣传、贯彻,继续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促进会计诚信建设,创造良好的会计工作环境,根据财政部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08年本市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活动,并从评选产生的市级先进会计工作者中,向财政部推荐2008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会计法》和国家人才强国战略,表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作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优秀会计工作者,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激励会计工作者崇尚诚信、依法理财、开拓创新、勇于奉献,促进社会和谐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我局成立本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和推荐工作办公室。黄光懋同志(会计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杨光平同志(会计处副处长)、沈传德同志(上海市会计学会常务副秘书长)、任方方同志(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有:钟恒(联系电话:54679568*16041)、乔元芳(联系电话:54679568*16062)。
  成立本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专家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经济界、企业界、会计理论和实务界(包括注册会计师行业)等各方面的专家或学者组成,具体名单另定。
  三、评选对象
  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对象包括:
  (一)本市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即会计工作系列的人员;
  (二)本市单位的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及社会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会计机构负责人即总会计师系列的人员;
  (三)在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管辖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即注册会计师业务系列的人员;
  (四)本市单位的会计理论和会计教育工作者,即会计科研及教育系列的人员;
  (五)在本市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从事会计管理工作的人员,即会计管理系列的人员。
  四、评选条件
  凡认真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理财,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在会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在社会上、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工作者,均可参加评选。
  (一)在参加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卓有成效,为制定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有创新、有突破,取得显著效果,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三)长期工作在会计岗位第一线,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坚持原则、善于理财,并在认真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等方面业绩突出的;
  (四)在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财经法规、财经纪律等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在会计理论研究、会计学科教书育人方面卓有建树,取得重大成果,为构建我国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发展会计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办理注册会计师业务中执业谨慎、勤勉尽责,努力维护行业公众利益和行业声誉,并为行业改革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七)在从事会计管理工作中勤勉尽责、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建功立业,为提升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完善会计人员知识能力结构,推进会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八)除上述条件以外在会计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对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本人过错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的,或未按要求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推荐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本人所在单位在最近3年来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的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也不予推荐评选。
  五、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本市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工作在分层评选的基础上,采用逐级推荐和上报的方法。
  (一)本市各系统、行业和地区评选、表彰先进会计工作者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局三、七分局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单位应分别成立相应的工作办公室和相应的评选专家机构,按照本通知明确的评选对象及条件,制定具体的评选程序和方法,组织开展相关工作,评选、表彰本系统、本行业、本地区所辖单位先进会计工作者。其中: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按隶属关系或控股关系负责所属单位人员的评选表彰和推荐;各区县财政局负责本区县所属单位、税收征管关系在本区县的中央企业、部分已不属于市管的原市属企业的人员,以及本区县财政部门从事会计管理工作的人员的评选表彰和推荐;市财税局三、七分局按税收征管关系负责户管企业(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除外)的人员,以及本分局内从事会计管理工作的人员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从业人员的评选、表彰和推荐。
  (二)推荐市级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
  本市各系统、行业和地区的评选表彰工作结束后,以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局三、七分局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单位,根据本通知明确的分配名额及构成(见附件1),分别向我局推荐参加全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的候选人。候选人的产生,须经过推荐单位本级评选表彰和推荐工作办公室、评选专家委员会的评议、审核和表决同意,并须向行使候选人所在单位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如纪检、监察、税务、国有资产管理、证券监管等部门的意见(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候选人的产生,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确定征求意见的部门),还应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地区的范围内,采用公示或其他相应的形式,广泛征询意见。
  对于应当属于由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有关的中央、市属单位评选、推荐的人员,如果经征得应评、应荐单位的同意,可参加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组织的评选,也可由区县财政局向我局推荐参加市级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但不得重复推荐。
  向我局推荐候选人时,推荐单位应为候选人填写《上海市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见附件2),连同候选人先进事迹的文字材料(包括WORD电子文档,填表及报送材料的要求见附件3),于2008年7月25日之前,一并报送我局会计处(地址:肇嘉浜路800号1605室;邮编:200030)。
  (三)市级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
  向我局推荐候选人的工作结束后,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和推荐工作办公室将组织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专家委员会对各单位报送的候选人材料逐一进行审核,向候选人所在单位的监管部门进一步征询意见,在此基础上,召开有关评选会议表决产生市级先进会计工作者20名,在“上海财税”网上公示。在规定期限内经公示未发生影响评选结果情况的,由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和推荐工作办公室予以确认。如果在公示期间发生影响评选结果的情况,将从推荐单位推荐的除该20人以外的其余候选人中,仅就受到影响的部分,再次按照上述方法,经评选专家委员会评选会议表决、“上海财税”网公示和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和推荐工作办公室确认等程序,产生需补充的名额,直至20名市级先进会计工作者全部产生。
  (四)推荐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
  市级先进会计工作者经评选产生后,根据财政部文件规定的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条件,经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专家委员会审议和表决,将从本市评选产生的20名市级先进会计工作者中,遴选5名候选人(各系列1名)上报财政部,推荐参加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
  六、具体要求
  (一)认真组织评选、推荐工作。评选、推荐先进会计工作者是会计人员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选和推荐工作。应认真调查核实评选、推荐对象的事迹材料,确保事迹的真实性和先进性,提高评选工作质量,使评选、推荐结果具有代表性和公认性。
  (二)搞好表彰工作。对评选产生的市级先进会计工作者,我局将授予“上海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将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表彰。各单位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评选产生的本级先进会计工作者授予相应的荣誉,实施表彰和奖励。
  (三)广泛宣传先进会计工作者的经验和事迹。各单位应在开展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工作的同时,利用大会表彰、事迹展示、互访交流和媒体报道等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先进会计工作者的先进经验、先进事迹,弘扬正气,树立新风,引导广大会计工作者依法执业,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出新的贡献。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